优秀工程
中国地理信息系统优秀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推动地理空间信息广泛应用及应用系统实用化、业务化运行,进一步规范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受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和产业化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的委托,由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组织我国地理信息系统优秀工程的评选和奖励。
第二条 地理信息系统优秀工程奖是我国地理信息行业内工程质量的荣誉奖。评选对象是我国(含港、澳、台地区)地理信息工程建设的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获奖工程的质量应具有国内同期一流技术与管理水平。
第三条 地理信息系统优秀工程由评选对象自愿申报,由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选。
第四条 中国地理信息系统优秀工程每年评选一次。根据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性质与特点,按三类工程评选:地理信息应用优秀工程、地理信息资源建设优秀工程、地理信息服务优秀工程,并评出金、银、铜奖。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 全国范围内(含港、澳、台)各行各业,凡基于地理信息或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开发建设的业务运行系统均可列入评选工程范围,主要包括:
(一)地理信息应用工程,主要指各种地理信息系统应用工程,如国土、土地、规划、房产、交通、旅游、园林、公用事业、水利、电力、电信、防灾、消防、公安、国防、金融保险、矿业、农、林、气象、环保、石油、地震、公共卫生及教育等行业应用工程。
(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工程,主要指基础与专题地理数据生产、
数据库建设和数据维护工程等。
(三)地理信息服务工程,主要指利用地理信息面向政府、企业和公众的信息服务,如地理空间信息在线服务、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导航服务、位置服务工程等。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范围
(一)除港、澳、台以外的境外工程;
(二)除港、澳、台以外的境外企业承建的工程;
(三)保密工程;
(四)已经参加过本项评选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工程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可单独申报或联合申报。但任何一方单独申报,均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二)申报单位须按规定要求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并交纳初选工作费用。
(三)进入正式评选过程的申报单位必须与评选组织机构签订评选协议书并交纳相应的评选工作费用。
(四)在评选过程中如遇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应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
第八条 申报材料
评选分为初选与正式评选两个阶段,申报单位应按相应要求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初选材料
1.地理信息系统优秀应用工程申报表;
2.工程验收或鉴定证书复印件;
3.工程运行时间及效益证明。
(二)正式评选补充材料
通过初选,凡接到参加正式评选通知的申报单位,应补报下列材料:
1.工程设计大纲复印件;
2.系统功能说明;
3.系统软硬件平台说明;
4.工程采用的管理规范说明;
5.系统维护情况说明;
6.系统社会经济效益简要说明及量化数据;
7.系统受表彰证书复印件;
8.系统主要文档目录。
第四章 评选标准与程序
第九条 优秀工程在相应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能起示范作用,具有国内同类优质工程先进水平。其具体评选标准如下:
(一)工程设计科学合理;
(二)系统满足应用要求,实用性强;
(三)技术先进、符合相关工程技术标准;
(四)工程项目文档完整;
(五)运行系统具有较强的易维护性;
(六)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七)工程正式验收后,系统稳定运行已超过一年。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受理;
(二)初选;
(三)正式评选:
1、审阅材料
2.申报单位答辩
3.现场检测验证
4.专家评议表决
(四)评选结果的公示;
(五)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第十一条 评选结果的发布和表彰
地理信息系统优秀工程评选分设地理信息应用优秀工程、地理信息基础建设优秀工程、地理信息服务优秀工程的金、银、铜三类奖项,由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媒体发布,并在当年度召开的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年会上颁奖。
第五章 工作责任及费用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的监管工作,评选原则的确定,审批评选结果,组织评选的表彰和新闻发布。
(二)评选工作专家组:负责评选标准的制定,对参选工程的评定及评选结果的分析整理。
(三)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评选通知、报名、联络、收费、会务及评选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 评选工作费用
评选收取的初选费、正式评选费主要用于:评选专家劳务费、评选会务费、对工程系统实地检测考证差旅费、奖牌、证书制作费、新闻发布及宣传等费用。
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
2005年3月1日